新竹市觀光旅遊協會
TOURISM ASSOCIATION OF HSINCHU 創會感言: 經各方期許和鼓勵,新竹市觀光旅遊協會在江南春色無限好時刻,以感恩的現身,感謝各界支持和愛護及關心這塊土地熱忱人士投入。
本會源自新竹市政府舉辦首屆導覽員訓練,豐富踏實訓練課程結束後,學員們向班主任廖東山提出成立組成服務社團構想,希望能對風城觀光旅遊事業有所奉獻。
這個構想引起地方熱心推動花園城市人士關注,紛紛加入討論籌組行列,市府觀光局更以高度歡迎給予肯定。去年底籌備會擬定新竹市觀光旅遊導覽協會,
林市長政則在鼓勵早日成會實現理想關懷中,希望本會能發揮全方位觀光旅遊服務功能,建議將會名裡「導覽」兩個字去掉,以免被誤解僅局限在導覽員服務。經過第二次籌備會商議定出涵蓋導覽員服務的新竹市觀光旅遊協會。
沒有生過孩子,不知道生的痛苦,沒有籌備過新生社團,不知道個中煩擾。本會孕育約一年時間,若非東山兄三更燈火五更雞埋首在電腦整理相關資料,新竹市虎豹登山隊前隊長楊裕琛和竹市帆船運動委員會主委邱生鑑提供上山、下海觀光旅遊規畫藍圖,獅子會300G區前總監鄭明相、前G區秘書長湯松森及同濟會總會教育講師熱忱參與指導,可能還要持續陣痛難產。
對本會鼓勵,如賜早日出生的催生針,熱心人士參各界與如穩定平安出世的接生婆,我們將以熱忱服務邁向會務宗旨理想目標,向催生和接生前輩們致謝感恩。
理事長
何高祿 96/04/20
新竹市觀光旅遊協會 : 理事長:何高祿 電話: 03-5422789
總幹事:廖東山
會址:新竹市東大路二段160號.
傳真: 03-5422692
網址:http://travel.fives.com.tw/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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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觀光旅遊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竹市觀光旅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激勵新竹市觀光旅遊發展,蒐集國內外觀光、旅遊和導覽硬體及軟體資訊,整合觀光資源,供新竹市產官學相關單位及市民咨詢運用,並培訓與整合觀光旅遊從業人才,促進新竹市為國際花園城市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訓練觀光旅遊領隊、導遊和導覽解說人才。
二、提供新竹市博物館、文化、教育、自然生態、古蹟、登山運動、生活消費及特產觀光旅遊領隊、導遊和導覽解說服務。
三、設立新竹市觀光旅遊服務中心,甄選適任會員解答民眾需求和相關觀光旅遊疑問解惑。
四、協助市府和各機關學校規劃舉辦觀光旅遊導覽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以上、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設籍本市以外且年滿二十歲以上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為五十人,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七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之遂行,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並在會員大會、理事會中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順位常務理事一人代理,如常務理事均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順位監事一人代理,如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其他工作員若干人);其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惟解聘時應先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現任理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如需召開臨時會議應於十五日前行文報請核准實施之。
第二十五條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表,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如為下列情事,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績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新台幣五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